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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 纳 达: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7-30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

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等。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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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履行、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他

委员推选其中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

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

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

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

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就提名或任免董事、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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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

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

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1.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2.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

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3.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4.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

    5.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6.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

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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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

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

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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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