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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程科技: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2-21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

           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齐众[意 HC007]号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 13 号瑞辰国际中心 1803 室,邮编:100125

         电话:(010) 65924368 传真:(010) 65924368


                       二〇二四年二月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齐众[意HC007]号

致: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程科技”)的委托,指派郑冬梅、李汉超律师出
席了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
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的。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
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31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
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现场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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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题、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式、参
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如期于
2024年2月20日14:30在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双星大道50号1幢11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2月20日
9:15至2024年2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84,119,2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7273%。公司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

     2、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250%。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4名(包括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代表
公司股份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50%。

     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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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3. 《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
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4.01. 选举艾远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 选举郑远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 选举石晓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张淮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 选举罗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01. 选举刘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 选举冯丽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2-3采取普通决议方式审议;议案4-6采取
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
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
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投票。

     1. 《关于调整公司经营范围、董事会成员人数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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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2. 《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3. 《关于2024年度全资子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公司为其提
供融资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4,216,591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29%;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97,300股,反对0股,弃权98,70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含
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429%。

     该议案表决通过。

     4.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3名非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
艾远鹏、郑远康、石晓辉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
结果如下:

     4.01. 选举艾远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4.02. 选举郑远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4.03. 选举石晓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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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2名独立董事。根据表决结果,
张淮清、罗楠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 选举张淮清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5.02. 选举罗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6. 《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逐项投票选举,选举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表决
结果,刘锋、冯丽宇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
下:

     6.01. 选举刘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6.02. 选举冯丽宇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84,119,292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股。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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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惠程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齐众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主任: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雷勇                        郑冬梅



                                      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汉超




                                          2024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