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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服务: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4-0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楼/7楼/8楼/11楼
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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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421号
致: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中天服务2023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天服务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中天服务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中天服务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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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4. 《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6.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24年3月13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3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操维江先生主持。

    (四)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2024年4月2日(星期二)下午2:00;网络投票时间
为2024年4月2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1300号中天钱塘银座6楼
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题和相关事项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开
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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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24年3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自然人股东应本人亲自出席股东
大会,本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亲自出
席,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授权代理人出席;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6人,共计代表股份
63,990,70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1.874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60,013,002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0.5146%;根
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
3,977,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597%。

   通过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此处统计不含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共5人,代
表股份3,977,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3597%。没有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参加本
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
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其中,本次
股东大会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计票、监票,并公告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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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同意通过。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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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天服务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4年4月2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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