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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服务: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24-10-10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中天服务          公告编号:2024-024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公司本次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共涉案
三起,涉案金额包括投资损失款、佣金和利息损失共计3,793.11万元及诉讼费用。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

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
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负债1,896.56万元。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收到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送达的案号分别为(2024)浙05民初
127号、(2024)浙05民初128号、(2024)浙05民初129号《传票》《应诉通知书》
等相关法律文书。湖州中院已于2024年9月29日分别受理了顾芬元、武新明、冯
小进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并将于2024年11月6日分别进行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7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顾芬元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 4,850,175.1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 970.04 元、印花税损失
4,850.18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人民币 78,795.27 元。(以

4855995.4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
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以上诉讼金额共计 4,934,790.67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2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8117 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0 年 4 月 10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 2017 年第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 2018 年 1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6 日期间(即被告虚
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揭露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不定期

累计购买了被告 1166300 股的股票,购入成本共计人民币 10,229,945 元,购入
平均价为 8.771 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
告的股票投资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 , 由 此 计 算 出 基 准 价 为 4.6127 元 , 故原 告的 投 资损失差额为
4,850,175.18 元[(8.7713-4.6127)*11663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2、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8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武新明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款人民币 29,131,076.8 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投资交易佣金损失 5,926.21 元、印花税损

失 29,131.07 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 29166134.08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3 月 27 日起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止,暂计算至 2022 年 10 月 20 日为
473,261.03 元);以上诉讼金额共计 29,639,395.11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2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8117 号),内容为“因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20 年 4 月 10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告 2017 年第一季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即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已经查明被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原告作为投资者,在 2017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8 年 3 月 26 日期间(即被告

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 2017 年 4 月 29 日至揭露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期间),不定
期累计购买了被告 4144000 股的股票,购入成本共计人民币 48,246,110.6 元,
购入平均价为 11.6424 元。
    原告的投资损失与被告的信息披露违法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致使原
告的股票投资遭受了重大的损失。依据规定,原告投资损失的基准日为 2018 年

6 月 11 日 , 由 此 计 算 出 基 准 价 为 4.6127 元 , 故原 告的 投 资损失差额为
29,131,076.8 元[(11.6424-4.6127)*4144000]。
    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向法院提起诉讼。


    3、案号为(2024)浙05民初129号的起诉状主要内容

    原告:冯小进
    被告: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3,356,866.33 元人民币;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根据被告的信息披露公告,认为被告已经进行了真实、充分、完整、及
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并根据信息披露情况对被告进行投资。因被告虚假陈述,
原告在 2017 年 4 月 29 日到 2018 年 4 月 27 日之间买入被告股票,并且在 2018
年 4 月 27 日后仍持有或卖出,造成损失。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 号),被告
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对原告投资者的
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
件的若干规定》,可以认定被告虚假陈述实施日 2017 年 4 月 29 日,虚假陈述揭

露日 2018 年 4 月 27 日。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购买了
被告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卖出或持有被告股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原告遭受的投
资损失 3,356,866.33 元,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法定因果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

案件案由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解释
等法律法规,请法院依法予以裁判。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1、其他未达披露标准的诉讼


  原告           被告         纠纷解决     涉诉金额(万元)   赔偿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徐文胜                                       30.08              /          已开庭未判决
             中天服务股份有   证券虚假陈
                 限公司         述纠纷
  王双伟                                        1.13              /          尚未开庭审理

   李庆                        劳动纠纷         5.89             2.41           已裁决
             中天美好生活服
 翁建华、    务集团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
                                               10.95              /          已开庭未判决
 李霞                           偿纠纷




        2、截至目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上述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的相关规定,以及参考该等
案件历史赔付比例,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按涉案金额的50%计提预计

负债1,896.56万元。
       公司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相关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7号及相关法律文
书。
       2、《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8号及相关法律文
书。

       3、《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2024)浙05民初129号及相关法律文
书。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