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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天服务: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2024-12-06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保荐代表人声明与承诺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服务”、“公司”或“发行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已获得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审
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11 号)。

    作为中天服务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或“国盛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我们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一、声明

    (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必要的尽职调查,认为
其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二)对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和尽职调查材
料进行了评审,认为申请文件已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保证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
的股份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2、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人(主承销商)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3、保荐人(主承销商)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4、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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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担保或融资。

二、承诺

    (一)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天服务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天服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天服务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中天服务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中天
服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中天服务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相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证券上市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
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接受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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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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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声明
与承诺》之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林朋                  夏跃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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