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凡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2024-10-30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
当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他人代行买卖
本公司股票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
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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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
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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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
规、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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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披露减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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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
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
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
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T 日)后的 1 个交易日内(T+1 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申
报。公司董事会将在 T+2 日内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
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六条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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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交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
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武汉凡谷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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