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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证通: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09-05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ST 证通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24-07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7202423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17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曾胜强先生、许忠慈先生、张涛先生、黄毅
先生、周军先生: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通电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
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证通电子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 年,证通电子收购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硕)
70%股权,将广州云硕纳入合并报表范围。2017 年 10 月 17 日至 12 月 4 日,广
州云硕与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晶存储)签订 6 份采
购合同,约定向紫晶存储采购存储设备、管理软件等产品,合同金额合计 2,177.4
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2017 年 11 月 1 日、2018 年 8 月 23 日,广州云硕
分别与北京一点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一点)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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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晶存储相应货物销售给北京一点,合同金额合计 2,648.14 万元。上述采购、销
售业务涉及的货物未真实交付,均不具有商业实质。

    通过虚构上述业务,广州云硕 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7,641,509.43 元,虚增
营业成本 12,564,102.56 元,虚增利润 5,077,406.87 元;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6,886,194.69 元,虚增营业成本 6,046,153.86 元,虚增利润 840,040.83 元。广州
云硕上述行为导致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利润总额分别虚增 5,077,406.87 元、
840,040.8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3.78%、12.52%。证通电子 2017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 年 11 月 29 日,证通电子披露《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该文件使用了 2019 年年度报告
财务数据。证通电子上述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合同、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
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证通电子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鉴于证通电子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事项已过处罚时效,我局针对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并考虑证通电子主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等情
节确定量罚幅度。

    曾胜强时任证通电子董事长、总经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
控制和管理,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许忠慈时任证通电子董事、副董事长或副总经理,兼任广州云硕董事长、法
定代表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广州云硕的管理和内部控制,保证证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1 年非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黄毅时任证通电
子财务总监,未能有效履职、采取措施完善广州云硕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保证证
通电子 2019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二人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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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涛时任广州云硕总经理或董事,负责广州云硕经营管理,组织策划了案涉
财务造假行为;周军时任广州云硕财务总监,参与实施了案涉财务造假行为。二
人虽未担任证通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行为与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对曾胜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三、对许忠慈、张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四、对黄毅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五、对周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7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的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
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
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
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已对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
更正,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

    2.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存在触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八项的情形,公司股票
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
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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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所涉事项未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
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为准。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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