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陈 雄武、黄雄、严臻、潘从文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雄武、黄雄、严臻、潘从文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 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 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