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ST交投: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3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
经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委员范围内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选举并经董事会批准
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1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
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


                          2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配
合,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或按照上市监
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等,
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
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
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
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3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
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
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过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寄
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
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
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
思表决的说明;


                              4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该
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
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主任
委员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
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
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5
性记载。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
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确
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提名
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如涉及需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
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
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