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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交投: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0-30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等工作。
    第三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
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开
展相关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
期准备工作及会议组织。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过半
数,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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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
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
委员范围内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审计委员会选举
并经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召集人既不能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
委员代行召集人职责,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督促外部审计
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
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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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
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四)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阅公司的财
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
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
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七)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八)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机构的沟通;
       (九)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
现的重大问题等;
       (十)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以及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职责。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时,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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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
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
要的条件。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
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
由。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一次内部审计报告,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
题。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
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议程序:
       (一)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当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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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本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及本
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评估年审注册会计师完成年度财
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督促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
面意见形式记录沟通情况。
    (二)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强
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
安排独立董事及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
表决,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十一条   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履职情况、执业质量
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
过并召开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二)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
并召开股东会审议。
    (三)原则上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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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
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独立
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
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或按照上市监
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交流活动等,
所产生的差旅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通知和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
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提
议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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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形式,也可采用传真、视频、可视电话、电话等通讯方
式,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
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
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
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
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
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公司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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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
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按需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供审计委员会履行职
责。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
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
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材料、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经与会委员签字
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审
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
表决情况,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如涉及需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的,还应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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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并立即修
订。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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