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立科技: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4-04-27
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大立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
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
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就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三个问题进行了明
确。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
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
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
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
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
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
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
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
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
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
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
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
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 6 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
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
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
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
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
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
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 理
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
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
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
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
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
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
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三条至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
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
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
准则第 21 号——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
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 2023 年 12 月 14 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影
响公司当年和以前年度的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
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
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