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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信息:董事会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3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贯彻落实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
动要求和“科改行动”的工作部署,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
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科技创新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
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以上董事选
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和科技创
新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席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席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和
科技创新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设公司规划部作为日常
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科
技创新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的重
大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审核并提出
建议;
   (三)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公司重大的科研、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并提出建
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规划部负责做好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决策的前
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预案、公司中长期总体规划预案
及公司内部、外部资产重组(含收购、划转、出售等)预案;
   (二)公司品牌战略及其调整方案预案;
   (三)对公司发展构成重大影响的专题研究及其实施预案;
   (四)公司中长期投资规划;
   (五)公司中长期规划中的体系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六)公司中长期规划中的业务规划及其实施方案;
   (七)公司年度战略研讨会预案;
   (八)公司投资项目的可研及初步设计;
   (九)经公司决策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事
项,包括:进度、投资、建设方案等发生变更;
   (十)公司科技创新重大事项、重大项目的可研及立项报告、
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一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根据规划部的提案召开
会议,进行审议,将会议决议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规划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应于会议召开前十日发出
会议通知。临时会议由规划部提议,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主席
批准后召开,规划部负责配合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在会议召开
前 24 小时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五分之三以上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
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
决或投票表决,定期会议原则上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进行,如采用通
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规划部可列席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
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前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和科技创新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规划部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十年。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
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十九条      战略和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会议
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决策。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