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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升达: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4-04-3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四川升达林
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林业、公司或上市公司)委托,就深圳证
券交易所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作出的《关于对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26 号)(以下简称《问询
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查阅了上市公司提供的与本次问询有关的文
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本次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上市公司
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问询的有关事实和法
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仅就与上市公司本次问询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金杜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
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


                                     1
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上市公司的如下保证:


    1. 其已经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问询目的使用,未经金杜同意,不得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2.2018 年 10 月,因你公司原控股股东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达集团”)占用公司资金以及公司未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为升达集团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你公司
于近期向我所提出撤销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第一大股东非经营性资产占用的专项审核报告》,公司
现第一大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华宝宝升宏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金杜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对于违规担保的案件,公司在相应案件项下
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或者因担保合同被生效判决判定无效等情形,公司对
应担保责任已消除。请你公司:

    (1)你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共计涉及 10 项案件,请逐项列示各项案件
被担保人、债权人、涉及债权本金、截至 2023 年末债权余额、已采取担保事项
消除措施。


    (2)补充提供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担保(两项)、杨陈违规担保、姜兰违规
担保、秦栋梁违规担保 5 项案件相关案件裁决书、执行完毕通知书、结案通知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银行转账凭据,结合说明公司判断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的
理由及依据。

    (3)公告显示,成都农商行违规担保、马太平违规担保两项案件法院均


                                   2
判决公司应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请补充披露公司
在两项案件中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过程及依据,担保责任是否已履行完
毕,是否已就相关诉讼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结合说明判断公司对应违规担保责
任已消除的依据。


    (4)请再次全面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
金占用等情形。


     请律师核查问题(2)(3)(4)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年审会计师核查问题
(3)(4)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补充提供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担保(两项)、杨陈违规担保、姜兰违规
担保、秦栋梁违规担保 5 项案件相关案件裁决书、执行完毕通知书、结案通知
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银行转账凭据,结合说明公司判断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的
理由及依据。


    (一) 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担保


    1. 对升达集团违规担保


    2017 年 7 月 17 日,升达林业下属全资子公司贵州中弘达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弘达能源)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厦门国
际银行)分别签署编号为 GR17168、GR17168-2 的两份《存单质押合同》,约定
中弘达能源以其在厦门国际银行存放的合计 307,620,000 元存单为升达集团向厦
门国际银行的 3 亿元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起诉状及说明,厦门国际银行于 2018 年 7 月直接扣划前述
中弘达能源所质押的存单中的 304,009,900 元存款;对此,升达林业向四川省成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起诉厦门国际银行及升达集团、中弘
达能源,要求成都中院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能源前述相关存单质押合同
无效,并要求厦门国际银行向中弘达能源返还 304,009,900 元存款,赔偿相应利
息,且中弘达能源应当自收到相关款项后立即返还给升达林业。


    2021 年 8 月 5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 01 民初 2685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能源签署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厦门
国际银行应当向中弘达能源返还 155,452,955.41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中弘达
能源收到前述款项后支付给升达林业。



                                   3
    2022 年 6 月 24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作出
(2021)川民终 1353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升达林业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并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上述成都中院所作出的
(2020)川 01 民初 2685 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升达林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国际银行已
扣划上述《存单质押合同》项下中弘达能源相应存款,中弘达能源在上述《存
单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2. 对升达环保违规担保


    2017 年 7 月 17 日,中弘达能源与厦门国际银行签署编号为 GR17174 的《存
单质押合同》,约定中弘达能源以其在厦门国际银行存放的 203,050,000 元存单
为升达集团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升达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升达环保)向厦门国际银行的 2 亿元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起诉状及说明,厦门国际银行于 2018 年 7 月直接扣划前述
中弘达能源所质押的存单中的 202,693,100 元存款;对此,升达林业向成都中院
起诉厦门国际银行及升达环保、升达集团、中弘达能源,要求成都中院确认厦
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能源前述相关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厦门国际银行向
中弘达能源返还 202,693,100 元存款,赔偿相应利息,且中弘达能源应当自收到
相关款项后立即返还给升达林业。


    2021 年 8 月 5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0)川 01 民初 2688 号《民事判决
书》,判决确认厦门国际银行与中弘达能源签署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厦门
国际银行应当向中弘达能源返还 101,346,550 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中弘达能
源收到前述款项后应当支付给升达林业。

    2022 年 6 月 24 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1)川民终 1313 号《民事判决
书》,认为升达林业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并返还存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
律依据,判决撤销上述成都中院所作出的(2020)川 01 民初 2688 号民事判决,
并驳回升达林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厦门国际银行已
扣划上述《存单质押合同》项下中弘达能源相应存款,中弘达能源在上述《存
单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二) 杨陈违规担保


                                    4
    2018 年 8 月 13 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作出
(2018)浙 01 民初 1464 号《民事调解书》,对杨陈与升达集团、升达林业等当
事人达成的如下和解协议进行确认:(1)升达集团承诺于 2018 年 11 月 10 日前
向杨陈归还借款本金 11,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902 万元及律师费 30 万元;(2)
杨陈对升达集团所抵押的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区以及成都市温江区的不动产的拍
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升达林业、成都市青白江升达家居制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白江家居)、升达环保、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装饰材料有
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司、刘东斌对
升达集团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公司提供的《特种转账借方传票》,杭州中院分别于 2019 年 2 月 1 日、
2019 年 7 月 5 日划转升达林业在广发银行所购买的 12,000 万、145.35 万理财产
品份额。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19 年 12 月 6 日,杭州中院作出(2018)浙 01 执
1020 号《结案通知书》,该院受理的(2018)浙 01 执 1020 号申请执行人杨陈申
请执行升达集团、升达林业、青白江家居、升达环保、成都市温江区升达建筑
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升达林产有限公
司、刘东斌民间借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全额履行执行款项,本
案已执行完毕。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杨陈违规担
保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升达林业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三) 姜兰违规担保


    2018 年 9 月 10 日,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钦仲案字第 516 号《裁决
书》,裁决升达集团返还借款人姜兰本金 17,600,000 元及支付利息以及为实现债
权发生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并承担该案仲裁费、
仲裁处理费,升达林业就前述债务向姜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公司提供的
银行电子回单,成都中院已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扣划升达林业资金 19,558,937
元。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成都中院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作出(2018)川 01 执
1941 号之一《执行完毕通知书》,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仲裁委员会
(2018) 钦 仲 案 字 第 516 号 《 裁 决 书 》, 成 都 中 院 已 将 本 金 、 利 息 共 计
19,502,467 元案款全部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结案。


                                          5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姜兰违规担
保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升达林业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四) 秦栋梁违规担保


    2018 年 9 月 3 日,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资仲案字第 8 号《裁决
书》,裁决升达集团在该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秦栋梁借款 980 万
元及资金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及财产保全担保保险费 68.5
万元,升达林业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案仲裁费 50,207 元由升达林
业和升达集团承担。


    2018 年 10 月 8 日,成都中院作出(2018)川 01 执 1959 号《执行通知书》,
就上述资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资仲案字第 8 号《裁决书》,成都中院已
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立案强制执行,责令升达集团、升达林业偿还秦栋梁借款本
金 980 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该案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
担保保险费以及仲裁费。


     根据公司提供的银行电子回单及公司的说明,成都中院已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扣划升达林业资金 1,167 万元,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


    根据上述情况及公司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秦栋梁违规
担保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升达林业的担保责任已履行完毕。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案件判决书、裁决书、执行完
毕通知书、结案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及银行转账凭据以及公司的说明,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升达林业厦门国际银行违规担保(两项)、杨陈违规担
保、姜兰违规担保、秦栋梁违规担保 5 项案件已执行完毕,升达林业的担保责
任已履行完毕。


    二、 公告显示,成都农商行违规担保、马太平违规担保两项案件法院均判
决公司应就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请补充披露公司在
两项案件中应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过程及依据,担保责任是否已履行完毕,
是否已就相关诉讼充分计提预计负债,结合说明判断公司对应违规担保责任已
消除的依据。


    (一) 成都农商行违规担保



                                     6
    1. 案件判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20 日,成都中院作出(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民事判决
书》(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案一审判决书),认为:(1)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与升达林业签订的《权利质押合同》依法成
立且生效,但质权未设立,对成都农商行基于《权利质押合同》主张升达林业
承担责任诉讼主张不予支持;(2)成都农商行与升达林业签订的《股权回购协
议》为非典型担保,上述担保未履行升达林业回避表决程序,为越权的违规担
保且成都农商行存在过错不属于善意相对人,《股权回购协议》应属无效;(3)
但升达林业同样存在过错,升达林业应当向成都农商行承担升达集团不能清偿
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2022 年 12 月 13 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2)川民终 1264 号《民事判决
书》,认为:(1)成都农商行基于《权利质押合同》要求升达林业承担相应责任
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2)《股权回购协议》应属非典型担保,对一审法
院关于该协议无效的认定予以认同,判决驳回成都农商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省高院已就上述成都农
商行违规担保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质押合同》项下质权未设立、《股
权回购协议》为非典型担保且合同无效,升达林业无需向成都农商行承担担保
责任,升达林业对成都农商行的担保责任已消除。


    2. 公司已根据二审判决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成都中院作出的(2021)川 01 民初 1071 号《民事判决书》,《股权回
购协议》应属无效,但升达林业同样存在过错,升达林业应当向成都农商行承
担升达集团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升达集团需于该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 9,750 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
且升达林业需就升达集团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 50%的赔偿责任。


    根据四川省高院作出的(2022)川民终 1264 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法
院关于《股权回购协议》无效的认定以及合同无效后升达林业应当就升达集团
不能偿还债务部分承担 50%赔偿责任问题的认定予以认同,判决驳回成都农商
行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进行访谈,升达林业应就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截至 2023 年末,升达林业应就上述案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及计算过


                                   7
程、依据具体如下:


 序号                  事项                 金额(万元)            依据
  1        升达集团未偿还借款本金                 9,750.00
                                                             成都农商行案一审判决
           升达集团未偿还借款利息
  2                                              15,037.65     书判决内容第一项
           (计算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成都农商行案一审判决
  3            成都农商行律师费                     29.80
                                                               书判决内容第二项
  4                案件受理费                       79.42
                                                             成都农商行案一审判决
  5                案件保全费                         0.50
                                                               书判决内容第八项
  6                案件公告费                         0.09
              债权金额合计                       24,897.45            -
                                                             成都农商行案一审判决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50%
                                                               书判决内容第八项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                    12,448.73            -
      注: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 50%,上
表中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 50%计算,暂未考虑升达集团自身
能够清偿的金额;若升达集团后续能够清偿部分债权,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将相
应减小。


     根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审计报告》、预计负债明细表以及
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末,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暂不考虑升达集团自身能否清偿相关债权,公司已
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 50%计算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并相应计提预计负
债 12,448.73 万元。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升达林业已根据法院二审判
决,就应向成都农商行承担的赔偿责任充分计提预计负债,上述案件预计不会
继续对升达林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马太平(现债权人已变更为自然人黄昌武)违规担保


      1. 案件判决情况


    2020 年 12 月 24 日,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州中院)作
出(2020)川 17 民初 11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升达林业出具的《连带保证承
诺函》有效,故升达林业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升达集团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平偿还借款本金 23,261,447.51 元及利息,升达林业


                                             8
承担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28 日,四川省高院作出(2021)川民终 854 号《民事判决书》
(以下简称马太平案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升达林业提供的担保属于有效
担保行为不当,予以纠正;马太平在升达林业尚未披露担保事项已经过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与升达集团签订《借款合同》,且在借款事实发生后
升达林业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明确披露为违规担保,故不能认定升达林业的担保
为有效担保,升达林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判决撤销达州中院(2020)川 17 民
初 11 号民事判决;但是,升达林业对公章保管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
错,升达林业应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四川省高院已就上述马太平
违规担保案件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升达林业为升达集团提供的担保无效,升达
林业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升达林业对马太平案件的担保责任已消除。


    2. 公司已根据二审判决及实际清偿情况充分计提预计负债


    根据四川省高院作出的(2021)川民终 854 号《民事判决书》,升达林业对
公章保管不严,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升达林业应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
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判决升达集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马太
平偿还借款本金 23,261,447.51 元及利息,升达林业对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债
务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就马太平违规担保,升达集团下属子公司青
白江家居以其持有的不动产向马太平提供抵押担保;青白江家居进入破产程序
后,马太平已就该债权向青白江家居管理人申报债权,该债权包括其对青白江
家居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本金以及截至青白江家居进入破产程序之日(2020 年 10
月 9 日)所欠付利息,前述债权已于 2022 年 7 月 30 日被法院裁定确认为有财产
担保债权,债权金额为 3,762.15 万元;该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规定将获得一次性
现金清偿。同时,根据青白江家居管理人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关于担保
债权清偿情况说明》(以下简称马太平债权清偿情况说明),截至 2024 年 4 月 10
日,青白江家居管理人已累计向 马太平债权受让方黄昌武清偿资金总额为
37,621,514.44 元,已经清偿完毕;鉴于现债权人黄昌武已就马太平所申报的债
权本金及利息全额获得受偿,故其债权剩余未受偿部分为青白江家居破产受理
日(2020 年 10 月 9 日)至黄昌武受领全部偿债资金之日期间利息。


    根据上述法院判决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财务总监、董事
会秘书进行访谈,升达林业应就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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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升达林业应就上述案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及计算过程、依据具体如
下:


 序号                 事项                     金额(万元)             依据
  1          升达集团未偿还借款本金                           -
           升达集团截至青白江家居破产                             马太平案判决书判
  2        受理日(2020 年 10 月 9 日)                       -   决内容第二项以及
                 未偿还的借款利息                                 马太平债权申报材
           青白江家居破产受理日(2020                             料、马太平债权清
  3        年 10 月 9 日)至 2023 年 12             1,801.77          偿情况说明
               月 31 日的借款利息
               债权金额合计                         1,801.77             -
                                                                  马太平案判决书判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50%
                                                                    决内容第五项
  4                  鉴证费                             4.00       马太平案判决书
        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                        904.89             -
      注:根据法院判决,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为升达集团不能清偿部分的 50%,上
表中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 50%计算,暂未考虑升达集团自身
能够清偿的金额;若升达集团后续能够清偿部分债权,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金额将相
应减小。


    根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度审计报告》、预计负债明细表以及
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从谨慎性角度出发,暂不考虑到升达集团自身能否清偿相关债
权,公司已按照该案件债权金额的 50%计算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金额并计提预
计负债 904.89 万元。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升达林业已根据法院二审判
决以及债权实际清偿情况,就马太平违规担保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充分计提预计
负债,上述案件预计不会继续对升达林业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 请再次全面核查你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
占用等情形。


    根据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川华信专(2024)第 0297 号《关于四川升达
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和现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专项审核
意见》、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文件以及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核查,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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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公开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外,公司
不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形。


    四、 其他事项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共有 6 个银
行账户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新都区人民法院、汶
川县人民法院等四家法院冻结,前述被冻结账户基本信息具体如下:
                                                             单位:元
 开户主体      账户名称            账号        账户性质      账户余额
            广发银行股份有
                                 147006513   一般户(募集
 升达林业   限公司成都东大                                100,164,649.43
                                 010000028     资金专户)
                街支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
                              9550880051
 升达林业   限公司成都东大                      一般户       14,816.87
                               537900105
                街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29101010
 升达林业   份有限公司成都                      基本户        1,003.05
                                  40006277
                锦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29101380
 升达林业   份有限公司成都                      欧元户         905.62
                                  40000264
                锦城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
                                 229101140
 升达林业   份有限公司成都                      美元户         100.65
                                 40001289
                锦城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
                              51160101901
 升达林业   限公司成都温江                      一般户          0.14
                              8010083461
                  支行
                          合计                             100,181,475.76


    就上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与说明,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公司冻结资金规模合计 10,018.15 万元,占 2023 年期末
公司货币资金的比例为 45.32%,主要系公司募集资金账户款项被冻结 10,016.46
万元,虽然原募投项目“彭山县年产 40 万吨清洁能源项目”已于 2021 年 11 月
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但相关募集资金仍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使用;扣除前述被冻结的募集资金后,公司剩余银行
账户中被冻结存款金额仅 1.69 万元;且升达林业仅作为控股主体,无实质经营
业务,核心子公司榆林金源天然气有限公司、米脂绿源天然气有限公司、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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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均在正常使用,前述升达林业被冻结的银行账户不
属于公司当前主要业务经营活动的结算账户,该等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未影响
公司业务经营正常结算,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中的正常收支造成不利影响。


    对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述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情
况不构成《上市规则》第 9.8.1 条第(六)项所述“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2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四川升
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
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谢元勋




                                                         赵   璐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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