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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东南: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03-15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
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设秘书一名,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
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审
计委员会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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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
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
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
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
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
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事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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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
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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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并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
限为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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