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263 股票简称:大东南 公告编号:2024-012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4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4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诸暨千禧路 5 号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三 楼报告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骆平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1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共 8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数 为 525,660,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851%,其中: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 场会议 投票 的股东 及股东 授权 委托代 表共 1 人, 代表 股份数 524,158,0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9051%。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50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8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 1,502,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2 2.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3.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4.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5.审议通过《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6,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14%;1,325,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47%;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9%。 3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524,27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4%;1,32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21%;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16,9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814%;1,325,4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2247%;60,0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3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4,255,8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8%;1,40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97,8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00%;1,404,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900%;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524,255,8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8%;1,404,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4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525,42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2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42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2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42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2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2.审议通过《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525,424,920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52%;235,4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8%;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详尽汇报了各自的基本情况、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大会的情况、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情况、与内部 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 5 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在上市公司现 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独立董事 2023 年度述职 报 告 》 全 文 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 刊 登 在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名字:田昊、何新宇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 3.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0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