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华 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12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制度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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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
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
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
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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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
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
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的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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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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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交所规则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的,
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处分,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
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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