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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华 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16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53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7 月 1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下午 3:00。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 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 7
层;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已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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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7,516,0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3,263,510 股1的 42.3051%。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49,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3,263,510 股的 0.092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296,866,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3,263,510
股的 42.2127%。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742,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03,263,510 股的 0.1056%。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
席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
案已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张斌先生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 2024 年 6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独
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征集时间内,张斌
先生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6,866,0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 719,922,983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16,659,473
股,则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 703,263,51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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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郭建生先生、张石保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6,866,0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郭建生先生、张石保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五期)”
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6,866,09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郭建生先生、张石保先生已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章

                                    3
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7,515,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7,515,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领航员计划(六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297,515,7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99.9999%;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74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9596%;反对票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

                                    4
股份数的 0.0404%;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0000%。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蔡顺梅律师、吴元星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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