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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0-17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GLO2024SZ(法)字第 10145 号


致: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或“世联行”)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
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1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2028 号罗
湖商务中心 15 楼 1501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6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胡嘉先生、
联席董事长陈劲松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由公司独立董事郭天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主持人
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明及会议登记册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035,544,6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9635%。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
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592 名,代表股份
19,170,3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62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
代理人共计 598 名,合计代表股份 1,054,71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52.9255%。

    (三)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人员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
形。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
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1,246,18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1%;反对 1,767,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76%;
弃权 1,701,4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
                                     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05,629,9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05%;反对 1,76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00%;弃权 1,701,4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议案二:《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792,3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592%;反对 8,223,7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97%;
弃权 1,698,81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9,176,1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50%;反对 8,223,7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9%;弃权 1,698,8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571%。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议案三:《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664,8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71%;反对 8,514,7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73%;
弃权 1,535,3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4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李   琤                                        黄可鑫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辛   爽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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