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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联行: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17  

证券代码:002285           证券简称:世联行           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下午 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28号罗湖商务中心15楼1501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独立董事郭天武先生(公司董事长胡嘉先生、联席董事长陈劲松
先生因公务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由公司独立董事
郭天武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98人,代表股份1,054,715,0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2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
1,035,544,6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9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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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92人,
代表股份19,170,3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
案,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后被动形成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1,246,185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711%;反对 1,767,400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676%;弃权 1,701,4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05,629,995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205%;反对 1,767,400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6200%;弃权 1,701,4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
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95%。

    (二)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792,387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92%;反对 8,223,79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797%;弃权 1,698,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00 股),占参与
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99,176,197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050%;反对 8,223,798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5379%;弃权 1,698,81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3,800
股),占参与投票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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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44,664,863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471%;反对 8,514,798 股,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8073%;弃权 1,535,3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参与投
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6%。该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黄可鑫、辛爽

    3、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主持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市环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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