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2024-08-03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预
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
2、本次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骨干,均与公司(含分、子公司
)具有劳动或聘用关系。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拟
解除限售的10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该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
备激励资格,且已满足《激励计划》中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
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
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10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办
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0,000股。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