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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禾盛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3  

证券代码:002290           证券简称:禾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47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4 年 11 月 12 日下午 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35号融盛商务中心1幢24楼会议
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梁旭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股份 50,530,18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62,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9 人,代表
股份 49,967,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39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9 人,代表股份 983,13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8 人,
代表股份 983,0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6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
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关于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0,309,7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7%;反对 1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60%;
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62,6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5748%;反对 179,8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2955%;弃权 4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张亘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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