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精艺股份: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5-2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条                                       条
                       原内容                                      修改内容
号   款                                       款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第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一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
     条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条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
          特制定本制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第                                       第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2    二                                       二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条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其
          断的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第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3    三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   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条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第                                       第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4    四                                       四   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条                                       条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
5    五   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五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条   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条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的人士。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第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第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6   七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七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条   组织的培训。                        条
                                                  织的培训。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条件: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第   的独立性;                          第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7   八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八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条
                                                  经验;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 不存在重大失信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等不良记录;
         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规定、
         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          偶、父母、子女;
    第                                       第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8   九                                       九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条                                       条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举情形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任职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第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第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9    十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通过中国    十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条   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    条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的同意。
          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第                                       第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十                                       十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10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一                                       一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条                                       条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容。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十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   十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11
     二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二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
     条   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条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事会的书面意见。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
          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第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十
12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已删除
     三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条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第                                      第
            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采用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                                      十
13        时,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                                      三
          选举分别进行。                          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
     条                                      条
                                                  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第                                      第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十                                      十
14        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五                                      四
          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超过六年。
     条                                      条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第                                       第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十                                       十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15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                                       五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条                                       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作出公开的声明。
                                                   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                                       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十                                       十
16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七                                       六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条                                       条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内完成补选。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独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立董事信息库选品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
          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意见;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
     第                                       第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                                       十
17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八                                       七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条                                       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师事务所;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会;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就特别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的提议权;
          (八)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第                                      第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十                                      十
18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项发表独立意见;
     九                                      八
          露。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条                                      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第
          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就当在
     二
19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已删除
     十
          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条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第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
                                             十   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20                    新增
                                             九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条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21                                                               已删除
     二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十   独立意见:
一   (一)提名、任免董事;
条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
     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执行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
     职,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
     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
     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
     计。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
     议中列明。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第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二   董事代为出席。
22                    新增
                                             十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条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第   容等;
     二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3   十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已删除
     二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条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如有
          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二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24                    新增                   十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一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条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
          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第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25   十   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已删除
     三   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
     条   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和各
                                                  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第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二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26                    新增                   十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二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条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
     第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二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27   十   审议;                                                 已删除
     四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28                    新增                   十   案;
                                             三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条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
          间履行其职责。
     第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
     二   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
29   十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已删除
     五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条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第   议。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30                    新增                   十   其他事项。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条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二
          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
31   十                                                          已删除
          和运作情况, 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
     六
          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第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二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32                     新增                  十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五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
                                                  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二   师事务所;
33   新增   十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条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第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34   新增   十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条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第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二
                 就;
35   新增   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八
                 司安排持股计划;
            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二   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制度
36                    新增                   十   第十二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
                                             九   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   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第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三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37                    新增
                                             十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条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
     二
          独立董事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38   十                                                          已删除
          面记载。
     八
     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第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
                                             三   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
39                    新增                   十   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一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条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
                                             三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40                    新增                   十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
                                             二   公司核实。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席股东大会次数;
          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会议工作情况;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第                                      第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三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41   十                                      十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三)现场检查情况;
     七                                      三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条                                      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做的其他工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第                                      第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二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三
                                                  行职责。
42   十   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十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九   工作条件。                         四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
     条                                      条
                                                  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第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第   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
                                             三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三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43                                           十   作。
     十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五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条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条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
     三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44   十                                                          已删除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一
     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
                                                  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第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三
                                                  资料至少十年。
45                    新增                   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六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条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三
          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6   十                                                          已删除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二
          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第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如
     三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可向公司董事会
47   十                                                          已删除
          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三
          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
     条
          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
          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第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三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48                    新增                   十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七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
                                             条   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
                                                  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第
     三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三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49   十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   十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四   用、通讯费用等) 由公司承担。      八
     条                                      条
                                             第
                                             三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
50                    新增                   十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九
                                             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第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第
     三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   四
51   十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
          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十
     五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条
     条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