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精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5-25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照表
序 条 条
原内容 修改内容
号 款 款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作,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提高公司质量,根据
第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 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 一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一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上市公司
条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条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
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法
特制定本制度。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
务,并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
第 第 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 或者其他可
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
2 二 二 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条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公司及其
断的关系的董事。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
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 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第 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 第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3 三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三 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 条 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 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公司整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 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第 第 本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
5 家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
4 四 四 内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
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条 条 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的职责。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本条所称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 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 审计
5 五 业人士。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五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条 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条
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
的人士。
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薪酬
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
第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 第
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6 七 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 七
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
条 组织的培训。 条
织的培训。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
条件: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九条所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第 的独立性; 第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
7 八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八
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条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条
经验;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 , 不存在重大失信
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等不良记录;
工作经验; (五)具有足够的时间和
(六)法律、行政法规 、 中国证监会规定、
精力履行独立职责;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件。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 偶、父母、子女;
第 第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8 九 九
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条 条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
举情形的人员; 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其各自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制人任职的人员;
前款第(一)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偶、父母、子女等;前款第(一)项 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
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
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
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
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
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前款第(一)项所称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
候选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
立性的审核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第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第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9 十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通过中国 十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
条 证监会对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 条
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
后,提请股东大会形成决议。
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的同意。
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
第 第 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十 十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
10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
一 一 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
条 条 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
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
容。
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
述内容。
公司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 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
十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和深 十 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11
二 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 二 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
条 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 条 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
事会的书面意见。 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对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持有
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
第
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
十
12 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 已删除
三
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
条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
第 第
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采用累积投票制 实行累积投票制。
十 十
13 时,独立董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 三
选举分别进行。 独立董事的选举在采用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
条 条
事的选举应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分别进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
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第 第
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十 十
14 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
五 四
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 超过六年。
条 条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第一项或者第二
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
第 第 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
十 十 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
15 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六 五 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提前免职的, 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
条 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
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
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
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作出公开的声明。
定, 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
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
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
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 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 第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十 十
16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
七 六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 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条 条
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内完成补选。
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 公司可以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设和管理的独
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立董事信息库选品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
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
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
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 意见;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
第 第
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 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十 十
17 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
八 七
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
条 条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师事务所;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 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会;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就特别关注事项独立聘请外部
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中介服务机
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
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的提议权;
(八)就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特别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
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发生的合理费用
由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
规赋予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
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
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第 第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十 十
18 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项发表独立意见;
九 八
露。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条 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法律、行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审
第
计、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就当在
二
19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比例 已删除
十
并担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
条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
第 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
十 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
20 新增
九 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条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
况。
第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
21 已删除
二 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
十 独立意见:
一 (一)提名、任免董事;
条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
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企业对本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
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
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
欠款;
(七)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
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执行中国证监
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情况
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八)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
计划;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
(十)董事长、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
职,独立董事应当对董事长、总经理
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
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
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
计。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
议中列明。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
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
第 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二 董事代为出席。
22 新增
十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条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
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
确、清楚:
(一)同意;
(二)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三)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四)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
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
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第 容等;
二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23 十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 已删除
二 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条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
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
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
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
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如有
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
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
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
统一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
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
二
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
24 新增 十
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
一
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
条
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独立董事本人出
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
第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二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25 十 事项和权限、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 已删除
三 签名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明确委托
条 人对各审议事项的具体意见。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制度第二十三条和各
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
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第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二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
26 新增 十 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
二 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
条 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告。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
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
第 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二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
27 十 审议; 已删除
四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28 新增 十 案;
三 (三)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
条 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勤勉尽责,提供足够的时
间履行其职责。
第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立董事应当
二 保证每年利用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
29 十 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 已删除
五 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
条 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
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本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
第 议。
二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30 新增 十 其他事项。
四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
条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
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
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
和支持。
第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二
东的利益,了解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
31 十 已删除
和运作情况, 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
六
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
第 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二 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
32 新增 十 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
五 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公司章程中对专门
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作出规定,并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明确专门委员会的人员构
成、任期、职责范围、议事规则、档案保存等
相关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
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
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二 师事务所;
33 新增 十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条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第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34 新增 十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七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条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
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第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二
就;
35 新增 十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八
司安排持股计划;
条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进行披露。
第 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二 核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照本制度
36 新增 十 第十二条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就本
九 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条 所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
少于十五日。
第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三 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
37 新增
十 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
条 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
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
二
独立董事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
38 十 已删除
面记载。
八
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
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
记录签字确认。
第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
三 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
39 新增 十 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
一 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条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
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
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
三 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
40 新增 十 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
二 公司核实。
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
席股东大会次数;
度述职报告,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
说明,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会议工作情况;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
第 第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
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 三 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41 十 十 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十八条第
(三)现场检查情况;
七 三 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
条 条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做的其他工作。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 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
第 第
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
二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 三
行职责。
42 十 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十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
九 工作条件。 四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 员之间的信息畅
条 条
通, 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
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凡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规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
第 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
第 供足够的资料和信息,独立董事认为
三 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三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
43 十 作。
十 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五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
条 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条 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
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
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况。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
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
三
公司应当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
44 十 已删除
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一
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
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
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
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
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
第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
三
资料至少十年。
45 新增 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
六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条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
三
行职责。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6 十 已删除
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
二
秘书应及时予以公告。
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
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第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如
三
行使职权遭遇阻碍,可向公司董事会
47 十 已删除
说明情况,要求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
三
会秘书予以配合。独立董事有权要求
条
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
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
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
第 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三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
48 新增 十 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七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
条 事有权要求公司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
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
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 第
三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 三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
49 十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如差旅费 十
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四 用、通讯费用等) 由公司承担。 八
条 条
第
三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
50 新增 十
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九
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
第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 第
三 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
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津贴外,独 四
51 十 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
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 十
五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
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 条
条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