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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太阳电缆:《未来三年(2024-2026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04-11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
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公司董
事会对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以及在公司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
限于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
与独立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
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
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符合《公司
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即由公
司董事会拟订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
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第四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度)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如下:
    (一)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
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
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所处
的发展阶段、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在每
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经审计该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和可供分配利润均为
正数,则该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
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在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的前提下,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
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
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
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
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
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
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第五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
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
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八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