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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监事会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6-28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深交所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富安娜
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审核,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业绩考核要求,未发生《管理办法》《深交所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41 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符合
《激励计划(草案)》《考核办法》的要求,且未发生《管理办法》《深交所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深交所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
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 41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资格合
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