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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纶新材: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2-06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新纶新材      公告编号:2024-008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通知情况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0 日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周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2 月 5 日当天,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http://wltp.cninfo.com.cn)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5 日 9:15 至 2024
年 2 月 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
代产业园 5 栋 5 层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裁廖垚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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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以及股东代表共 15 名,代表公司股份累计为
186,721,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6.205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 185,275,93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股份 1,445,38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
    四、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86,477,7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95%;反对
243,6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1,7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3.1460%;反对 243,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40%;弃权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
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6,477,71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95%;反对
243,60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305%;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201,78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3.1460%;反对 243,60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8540%;弃权


                                    2
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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