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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新纶: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5-25  

股票代码:002341            股票简称:ST新纶         公告编号:2024-
031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审
理;
       2、上市公司及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金额:50,185,993.51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由于尚未开庭审理,后续判决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新纶电子材料
(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电子材料”)、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纶新能源”)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出具
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2024)苏0412民初5174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常州武进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武进支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因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被告一:新纶电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二: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新纶新能源材料(常州)有限公司
    被告四:侯毅
    被告五:刘昕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9,500,000.00元,利息
685,993.51元(暂计算至2024年4月16日)及实际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按合同约
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2、请求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
    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被告五以与被告四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暂合计50,185,993.51元。
    (三)事实及理由
    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纶电子材料于2021年12月27日与中国
银行武进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国银行武进支行向新纶电子材料提
供贷款金额为6,1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时间为2022年6月26日。中国
银行武进支行于2021年12月30日向新纶电子材料发放了6,100万元贷款。
    新纶电子材料于2022年6月24日与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补充合同,合同约定将原合同借款期限修改为60个月,自提款之日起算。根
据新纶电子材料的实际情况,新纶电子材料于2023年12月25日与中国银行武进
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补充合同二,合同约定将原合同借款期限修改为
84个月,自提款之日起算。
    公司、新纶新能源、侯毅及刘昕分别为新纶电子材料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2024年3月20日,新纶电子材料在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的贷款出现本金逾期
及欠息,中国银行武进支行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26),除上述重大诉讼外,自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今,公司及子公司
尚未达到重大诉讼披露标准的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合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429.52 万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与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的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
活动。由于本次公告的与中国银行武进支行的诉讼尚未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
    同时,公司将积极与相关方沟通,通过协商调整还款安排,争取达成诉前
和解,妥善处理诉讼、仲裁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
据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