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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柘中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29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40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点。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3:00。
    2.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
    3.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苍工路368号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主持人:董事长蒋陆峰先生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32 人,代表股份 218,100,657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49.39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92,574,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40

数的 43.61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9 人,代表股份 25,526,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7808%。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30 人,代表股份 25,526,637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5.78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29 人,代表股份 25,526,5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5.7808%。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表决情况如下:

    1. 表决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763,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3%;
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弃权
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3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189,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82%;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612%;弃权6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5%。
    2. 表决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812,2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8%;
反对2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弃权
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证券简称:柘中股份   证券代码:002346       公告编号:2024-40

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38,2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02%;反对23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245%;弃权5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5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李鹏律师、张艺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柘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