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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创高新: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2-13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鄂今非字第 2440 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 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林迪、余彦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5.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

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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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

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召开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了《第七

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4年12月12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

大园三路8号公司四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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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根据对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股东代表的授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数为 146,612,0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

    3.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94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225,79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342%。

    4.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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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和网络投票总计158,837,829股,其中158,492,229股同意,

109,400股反对,236,2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4%,0.0689%,0.1487%。同意股超过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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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琴舫



                                     见证律师:    林迪



                                                   余彦霖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