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04-03
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和董
事有效履行职责,确保董事会规范、高效运作和审慎、科学
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
决议。
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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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
董事长一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风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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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风
险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负责推进法治建设。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
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
事务;设立证券事务部,负责处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及
证券相关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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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
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指导督促企业法治
建设规划,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指导研究解决法治
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企业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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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汇报;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
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
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
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
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者几个董事
单独决策。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
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并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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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定期会
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 3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但遇特殊情况,
应即时通知,及时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专人
送达等方式进行通知,会议材料一般应与会议通知同步送达
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
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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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
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四条规定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
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
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
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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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
持会议。
第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
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并提供充分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独
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等董事对议案进行表决所需的所有信
息、数据和资料,及时答复董事提出的问询,在会议召开前
根据董事的要求补充相关会议材料。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
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
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
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
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
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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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
现场与通讯表决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
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
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
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举行。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
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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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
以撤换。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
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
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
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
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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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
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通过举手投票或书
面投票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
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
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董
事的表决意向为反对、弃权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
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
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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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
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
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
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
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
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
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决议。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
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
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
内容相同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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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
事会会议,应当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
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
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
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
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
同意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
料、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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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
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
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
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
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
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
明事前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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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
“不足”,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原《中远海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
远海科办〔2022〕55 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拟订
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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