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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盛股份 (002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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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15:00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康盛股份:关于公司持股5%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2024-12-11  

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7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 5%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

 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3、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协议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
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在协议转让过户登记
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减持本次协议转让所受让的公司股份。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
关注本次协议转让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协议转让情况概述

    2024 年 11 月 30 日,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盛股
份”)持股 5%股东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
商用车”)与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瑞金”)签署了《关
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吉
利商用车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江苏瑞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56,820,000 股无
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
《关于公司持股 5%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6)。

    二、股份协议转让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吉利商用车的通知,吉利商用车与江苏瑞金签订了《补充协
议》,双方就原协议约定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方:江苏瑞金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双方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签订了《关于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以下均统称为“原合同”),目前正履行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经充分、友
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原合同 2.2 条“在成功办理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七个月内,江苏瑞金
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6,538,460.00
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伍拾叁万捌仟肆佰陆拾元整)。”变更为:“在成功办理
目标股份过户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江苏瑞金向吉利商用车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
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 106,538,460.00 元(大写:壹亿零陆佰伍拾叁万捌
仟肆佰陆拾元整)。”
    2、原合同 13.1 条约定:“本协议于最终截止日期或之前下述生效条件均实
现后生效:(1)双方已经取得主管部门关于本协议项下相关交易的批准(如有);
及(2)双方均以在本合同签章页签章确认。”因该协议的签署无须取得主管部
门的批准,且该协议双方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进行了有效签署,故双方确认
原合同已正式生效。
    3、其他
    3.1 本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本协议未修改部分,按原合同执行,法律效力
保持不变;原合同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3.2 本协议一式陆份,吉利商用车执叁份,江苏瑞金执叁份,均具有同等法
律效力。
    3.3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继续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
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
    3、本次协议转让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协议转让事项能否最终
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
督促转让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转让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