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0078 致: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杭氧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 告,并依法 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杭氧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 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杭氧股份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 月 9 日在符合条件的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 法律意见书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相府路 799 号杭氧股份临安制造基地行政楼 A 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 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6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 《选举郑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田佰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童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莫兆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 《选举韩一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 《选举华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 《选举任其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雷新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 《选举黄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3.01 《选举董吉琴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02 《选举陈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5.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 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2 法律意见书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 月 22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共计 16 人,持股数共计 528,530,60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3.70%。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共计 57,087,7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0%。通过网络投票参加 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 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 果的统计, 3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提案》; 1.01 《选举郑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78,044,335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7067%,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2,494,850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7.3912 %。 1.02 《选举田佰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5,345,907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535%,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796,422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5465%。 1.03 《选举童俊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1,059,960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2216%,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5,510,475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2.4114 %。 1.04 《选举莫兆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4,722,978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71%,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173,493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5095%。 1.05 《选举韩一松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4,722,984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471%,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173,499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5095%。 1.06 《选举华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0,036,597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0469%,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4,487,112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0.7078 %。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提案》; 2.01 《选举任其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74,937,120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1761%,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4 法律意见书 数49,387,635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82.2184%。 2.02 《选举雷新途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4,952,244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3%,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402,759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8911%。 2.03 《选举黄灿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累积同意584,952,241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8863%,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402,756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8.8911%。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提案》; 3.01 《选举董吉琴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累积同意585,558,728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898%,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60,009,243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008%。 3.02 《选举陈宇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累积同意585,081,920股,累积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9084%,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累积同意股份 数59,532,435股,累积同意股份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1070%。 4.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提案》; 同意585,610,122股,反对8,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6%,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60,060,637股,反对股份数8,2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863%。 5.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提案》; 同意585,609,122股,反对9,2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4%,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同意股份数60,059,637股,反对股份数9,2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占中小 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847%。 6.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提案 》。 同意585,592,322股,反对26,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5 法律意见书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6%,表决结果为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为:同意股份数60,042,837股,反对股份数26,000股,弃权股份数0股,同意股份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比例为99.9567%。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4H0078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氧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承办律师:虞文燕 签署: 承办律师:周丽鹏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