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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4-17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25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文化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3月30日,中南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南红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

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4月1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2,084,080股,占中南文化股份总数的28.937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中南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南文化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90,274,280股,反对1,807,8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8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3,6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特别决议)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3,6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6%,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2,180股,反对2,118,400股,弃权3,5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4%,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修改<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43,680股,反对2,138,4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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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审议《关于修改<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89,962,780股,反对2,119,3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90,293,380股,反对1,788,700股,弃权2,000股,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中南

文化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2024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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