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文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05-11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041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称“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中南文化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
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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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
2024年4月18日,中南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南红文化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
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10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南文化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中南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中南文化董事会。
2.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合理查验,亲自及委托代
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55,148,820股,占中南文化股份总数的31.574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还有中南文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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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中南文化已公告的会议通知
中所列出的各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294,720股,反对1,85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119,720股,反对2,02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119,720股,反对2,02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294,720股,反对1,854,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45%,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2,633,380股,反对2,515,44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9%,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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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311,920股,反对1,836,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119,720股,反对2,029,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3%,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3,311,920股,反对1,836,9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752,835,820股,反对2,313,0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10)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63,320,340股,反对2,030,10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35%,关联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
展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中南
文化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
议主持人签署;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南文化董事及记录人签署。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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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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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龙海涛
经办律师:
王月鹏
邹佩垚
2024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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