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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馨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3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31日在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
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股东大会名称: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2:30


                                    1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现场会议地点:南京市雨花台区民智路 2-2 号喜马拉雅商业中心 N 栋 8
楼会议室

    5、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 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8 日(星期五)

    7、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马琳女士

    8、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63 人,代表股份 199,590,6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1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93,701,71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0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362 人,
代表股份 5,8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362 人,代表股份 5,888,9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362 人,代表股份 5,888,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7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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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775,91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8%;反对4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2%;弃
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1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5,074,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655%;反对453,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
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9%;弃权36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3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胡卫啸律师、马苏姗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议案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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