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林州重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4-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
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
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
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
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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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
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对投资者负责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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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及程序,保证信息披
露的公平性。
(一)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程序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由公司证券部
负责统筹安排,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公司为中小股东、机构
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
做好信息隔离,避免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
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将妥善开展相关接待
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
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签署要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司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工作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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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或者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由公司证券部负责
落实人员予以详细记载。内容一般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
接待对象类型和姓名;现场路线安排(如适用)、承诺书签署情况(如适用);
公司接待人员、交流记录(包括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
料等)、拟披露媒体及时间等。
公司可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以及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登记的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
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按照相关要求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
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
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
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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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内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将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诉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
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公司将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证券部落实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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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
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
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
用互动交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
适当回应。
公司的舆情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日常舆情监测、风险排查及处置等,由
公司证券部、公司及子公司事业部进行分工合作。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迅速
成立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舆情管理工作小组,对各项工
作进行统筹安排、妥善处理。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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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部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公司董事会秘书
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
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参
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
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
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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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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