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林州重机: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24-04-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
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
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证
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
关人员。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单位、
职务、身份证号、知悉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容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能
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及登记备案工作,按照《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履行内部报告义务,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
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
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
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机构、部门负责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
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格式要求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
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河南监管局
进行报备。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的其他知情人在
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在公司
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
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
会秘书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公司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
报送河南省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
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附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 内幕信息知 身 份 证 知 悉 内 幕 知 悉 内 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 记 人
情人姓名 号码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注 4)
(注 1) (注 2) (注 3)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1、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
电子邮件等。
2、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如年度报告、重大投
资项目、订立重要合同、发生重大损失等,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4、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
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