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林州重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2024-04-03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
董事会秘书等由董事会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
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
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
1
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者期限内委托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离任职时间、
证券账户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
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其
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 司 董 事、 监 事和 高 管当 年可 转 让但 未 转让 的 本公 司 股份 , 应当 计入
当 年 末 其所 持有 本 公司 股 份的 总数 , 该总 数 作为 次 年可 转让 股 份的 计 算基
数。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管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2
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当 计 算 可解 锁 额度 出 现小 数时 , 按四 舍 五入 取 整数 位 ;当 某 账户 持有
公 司 股 份余 额不 足 一千 股 时, 其本 年 度可 转 让股 份 额度 即为 其 持有 公 司股
份数。
第十二条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规则第十六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
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确保下列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
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
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
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在减
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二十六条 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予以公告。
5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及所持本公司股票的数
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办法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除依法由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处罚外,公司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
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以
及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