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31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3 日上午 9: 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 年 3 月 25 日(星期一)。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26 名,代表股份 329,616,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155%(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共计 21 名,代表公司股份 21,99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7434%。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名,代表股 份 316,448,9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4731%。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11 名,代表股份 13,167,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642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2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3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4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53,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97%;反对 312,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48%;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30,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971%;反对 312,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2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关联股东郭现生、韩录云回避表决。同意 21,739,642 股,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84%;反对 323,500 股 , 占 参 加 会 议 无 关 联 股 东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563%;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无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7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19,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70%;反对 323,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29,142,596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8563%;反对 323,50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981%;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5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19,500 股,占参加会 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470%;反对 323,50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709%;弃权 150,00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2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晶晶律师、田芳芳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八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