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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2024-07-31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7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含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
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余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林州重机矿
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 2,890 万元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并与河南安阳商都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签署《保证合同》;就林州富锦装备制
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锦装备”)在河南安阳商都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 6,900 万元贷款业务提供担保,并与河南安
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近日签署《保证合同》、 抵押合同》;
上述关联方的贷款期限均为三年,公司为其贷款业务提供保证担保。
    矿业公司、富锦装备系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截至本
公告披露日,公司关联方已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00,731.8 万元。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3 月 18 日、2024 年 4 月 3 日召开的第六届
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为矿业公司、富锦装备在河南安阳
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 3,000 万元、7,000 万元贷款
业务提供担保,期限一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3 月 19 日、
2024 年 4 月 8 日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
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
议公告》、《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1、名称: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52293845Y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郑长旺
    5、注册资本:柒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2 年 08 月 21 日
    7、住所:林州市河顺镇石村东
    8、经营范围:凭有效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矿山开采、
自选、勘探、销售。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1         资产                208,329,484.22           210,618,288.50
   2         负债                  83,671,097.63           84,643,151.47
   3       所有者权益               124,658,386.59               125,975,137.03
   4        营业收入                122,356,251.42                25,386,110.47
   5         净利润                   8,439,455.23                 1,316,750.44

   注:2023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7,000.00         100.00%
                      合计                           7,000.00         100.00%

    11、与公司关系:矿业公司系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控
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矿业公司构成《股票上市规则》项
下的关联法人。
    12、失信情况:经核查,矿业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1、名称: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化园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3712685G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法定代表人:韩书德
    5、注册资本:捌仟万圆整
    6、成立日期:2010 年 10 月 20 日
    7、住所:林州市姚村镇河西村
    8、经营范围:煤机装备制造及维修,销售钢材;从事孵化园项
目管理与服务。
    9、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1          资产                  290,878,049.19               292,775,651.01
   2          负债                   72,111,347.98                72,963,325.13
   3       所有者权益               218,766,701.21               219,812,325.88
   4        营业收入                201,565,236.35                45,007,216.42
   5         净利润                  10,133,139.19                 1,045,624.67
   注:2023 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州重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8,000.00         100.00%
                   合计                       8,000.00         100.00%

    11、与公司关系:富锦装备系控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与控
股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因此富锦装备构成《股票上市规则》项
下的关联法人。
    12、失信情况:经核查,富锦装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林州重机矿业有限公司、林州富锦装备制造业孵
化园有限公司
    3、债权人: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金额:为矿业公司担保 2,890 万元,为富锦装备担保 6,900
万元
    5、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担保期限: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
权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
仲裁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
损失等全部债权。
    8、反担保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关联方已为公司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 100,731.8 万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76,066.8
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36%;其中,
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担保余额为 29,268.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4.01%,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余额为 29,223 万元,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3.92%。上述担保均履行了相应的审
议披露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保证合同》。
    3、《抵押合同》。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