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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重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2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 四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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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郭耀黎、
何晶晶参加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
证券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0 月 28 日 15:00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
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
月2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0月18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86人,代表股份合计
317,042,4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01,683,074股的39.5471%(本法律意见
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名,
所代表股份共计310,437,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723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林州重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479名,代表股份6,605,0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481名,代表股份9,419,356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49%。其中现场出席2名,代表股份2,814,300股;通
过网络投票479名,代表股份6,605,056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负责计票和监票工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
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涉及影响中小投
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根据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林州重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统计表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对
本次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如下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4,078,29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0651%;反对票 2,729,91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票 234,25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314,553,34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149%;反对票 2,239,33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3%;弃权票 249,78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授权人、经办律师签字和本所盖章后生
效。(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法律意见书——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袁华之                           经办律师:
                                                             郭耀黎




授权人签字:                             经办律师:
                 李寿双                                      何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