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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林州重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0-29  

证券代码:002535        证券简称:林州重机   公告编号:2024-0099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28 日
上午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五)。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

阳大道交叉口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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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韩录云女士。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6、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86 名,代表股份 317,042,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71%(本决议公告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
共计 481 名,代表公司股份 9,419,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174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代表股份
310,437,3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232%。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计 479 名,代表股份 6,605,0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8239%。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韩录云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
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
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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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情况:同意 314,078,29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0651%;反对 2,729,91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弃权 234,25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455,196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5312%;反对 2,729,91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819%;弃权 234,25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 314,553,342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2149%;反对 2,239,33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63%;弃权 249,780 股,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930,246 股,占参加会议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45%;反对 2,239,330 股,占参
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737%;弃权 249,780 股,
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1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何晶晶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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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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