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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司尔特: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6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538           证券简称:司尔特             公告编号:2024-47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3、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4、安徽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放弃表决权的70,870,000股(安徽
省宁国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951,500股,2022
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1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1,081,500股,其放
弃表决权股数变更为70,870,000股)和金国清先生放弃表决权的24,560,000股
未计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交易时间,即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汇金大厦 26 楼 1 号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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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其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94,065,9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9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82,050,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133%。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015,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015,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35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2,015,1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849%。
    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
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2,649,2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反对 1,02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86%;弃权 39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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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10,598,4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8.2092%;反对 1,025,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8.5374%;弃权 39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的 3.2534%。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鲍金桥、胡鸿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
员、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省司尔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