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04-10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机制,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审核及
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的规范性,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
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现行有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中
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化岩土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独立董事应会同公司审计
委员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具体包括:
(一)独立董事需要及时听取上市公司管理层和财务总监关于公司本年度生
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的汇报,
并尽量亲自参与有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
听取汇报时,独立董事需注意,上市公司管理层的汇报是否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并记入工作笔录:
1.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经营状况或环境发生的变化;
2.公司财务状况;
3.募集资金的使用;
4.重大投资情况;
5.融资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7.对外担保情况;
8.其他有关规范运作的情况。
(二)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
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
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
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
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将上述情况计入工作笔录。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
审意见。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并记入
工作笔录。
(四)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
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
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
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上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均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五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
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
协助。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
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
及时整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
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年报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