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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益盛药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9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包括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
该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
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内部审
计部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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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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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
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
明理由。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检查审计活动。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等;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
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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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
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其赖以决策的相关书面资料,主要包括: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委员指定的其他委员召集;主任委员也未
指定人选的,由审计委员会的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临时会议由审计
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审计委员会
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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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吉林省集安益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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