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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史丹利: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4年8月)2024-08-20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二〇二四年八月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和责任,根据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
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应安
排每位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相关当事人应在必要的文件上签字。


       第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
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
议年报前,可以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
字。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 1/2 以
上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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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条 上述与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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