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丹利: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整之法律意见书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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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调整之法律意见书
致: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国北京市司法局注册的
律师事务所,具备从事法律业务的资格。本所接受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史丹利”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整(以下
简称“本次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对本次调整事项进行了适当审查,审阅了有关方面的文件、资料。本所
律师仅基于对前述书面文件和材料所述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正式颁布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件或口头证言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资料。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
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上的签名和印章
均是真实的。所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所述之事实
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不存在任何隐瞒、疏漏、误导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于有关公司、相关方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有效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
将本法律意见书附随其他材料一齐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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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11年4月1日,公司八名自然人股东高文班、高进华、高文安、高文靠、高
英、古龙粉、高文秋1、高文都共同签订《关于共同控制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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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将在公司下列
股东权利上采取一致行动,作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各方中任何一方是否直接
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提案权;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权;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权;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公司前200名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截
至2024年9月30日,相关自然人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604,472,451股
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2.48%,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持股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高文班 267,518,800 23.22%
高进华 174,435,840 15.14%
高 英 52,903,760 4.59%
高文靠 48,903,760 4.25%
高文安 41,343,560 3.59%
古龙粉 6,063,720 0.53%
高文都 87,880 0.01%
法亚楠3 13,215,131 1.15%
1 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之一高文秋于 2015 年 7 月 26 日因病去世,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关于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67)。
2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公司名称由“史丹利化肥股份有限公
司”变更为“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更名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6-033)
3 法亚楠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进华的配偶,法亚楠与高进华为一致行动人。
合计 604,472,451 52.48%
本次调整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高文班、高进华、高英、高文安、
高文靠、古龙粉、高文都。
二、本次调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内部转让股份情况
2024年9月30日,高文班、古龙粉作为转让方,高进华、法亚楠作为受让方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高文班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14,615,040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18.63%)转让给高进华;高文班拟将其持有的公司52,903,760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4.59%)、古龙粉拟将其持有的公司6,063,72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0.53%)转让给法亚楠(以下简称“本次转让”)。
本 次 转 让 的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拟 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
间内部协议转让股份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成员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由于本次转让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本次
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
股份比例保持不变。
2、本次调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2024年10月9日,高文班、古龙粉向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高文
都递交了《关于退出一致行动的申请》,因本次转让完成后二人将不再持有公司
任何股份或拥有任何表决权,也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申请退出一致行动关系,
不再作为《一致行动协议》项下的一致行动人成员以及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和
实际控制人成员。
2024年10月9日,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高文都经讨论一致同意
高文班、古龙粉提出的上述申请,签署并向公司递交了《关于一致行动人成员变
动的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共同确认:(1)同意高文班、古龙粉本次
转让完成后退出一致行动关系,不再作为一致行动人成员以及不再作为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成员;(2)高文班、古龙粉退出后,高进华、高英、高文安、
高文靠、高文都五人仍为一致行动人,各方于2011年4月1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
议》依然有效并对五人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
高文都将继续严格遵守和履行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并保
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
因此,本次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
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保持不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由七人减少
至五人。本次调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将调整为高进华、高英、高
文安、高文靠、高文都。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转让发生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之间,本次转让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保持不变。本次调整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将调整为高进华、高英、高文安、高文靠、高文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调整之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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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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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曲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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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张尹昇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