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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北玻股份: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02 4 年 第 一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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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4]第 232 号


致: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
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表决通过的。

    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洛阳北方玻璃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62)。上述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
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
行了充分披露。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4 时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三楼会议室(河南省洛阳市高新区滨河路 20 号)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高理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5日(星期四)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
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314人,代表股份合计
487,473,556股,占公司总股本1,100,568,692股的44.2929%。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和股东代表共8人,所代表股份共计481,839,97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3.781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06人,
代表股份5,633,5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1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308人,代表股份6,272,967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0.5700%。其中现场出席2人,代表股份639,387股;通过网络投票306人,代
表股份5,633,580股。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特别决议审议的议案:

    议案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
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议案1以特别决议通过,并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
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弃权
 议案编号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现场投票情况    481,839,976      0         0

            审议《关于变更注册资    网络投票情况     4,497,652    960,868    175,060

  议案 1    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
                                                     5,137,039    960,868    175,060
            议案》                    投票情况

                                       合计         486,337,628   960,868    175,06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袁华之                               张    弘




                                      见证律师: ________________

                                                      张   爽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