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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三峡旅游: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11-07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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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号,万达广场A座29楼(4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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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 律 意 见 书



致: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下称“本所”)接受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刘道炎律师、鲁瑶律

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见证本次

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承诺,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

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材料等,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

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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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湖北三峡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

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

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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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

议案。

    2024 年 10 月 21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刊

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并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议案内容、出

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及网络投票时间、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

14:00 在湖北省宜昌市港窑路 5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王

精复先生主持会议。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9:25,

9:30-11:30 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2024 年 11 月 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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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98 名,代

表股份 334,485,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95,431,844 股的

48.097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1 名,代表股

份 249,169,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9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网络投票小组提供的数据,通过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87 名,代表股份 85,316,52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681%。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中小投资

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共 188 名,代表股份 44,081,0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3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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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518,19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6 人,代表股份 43,562,87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4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

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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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三)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文件。

    (四)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议案的现场表决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4 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 331,306,8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496%;反对 3,08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18%;弃权 95,885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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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0,902,049 股,占出席本

次 股 东 大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7883 % ; 反 对

3,083,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9942%;弃权 95,88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5%。

     本次大会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程序进行,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所律师核查了现场会议的表决

结果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记录等相关资料。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由此作出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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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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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三峡旅游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盖章)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刘道炎)


    经办律师:                (刘道炎)


    经办律师:                (鲁    瑶)




                                         二 O 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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