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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03  

证券代码:002629           证券简称:仁智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1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星期二)下午 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中心区彩田路西京地大厦 1008 仁智股份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温志平先生因公出差无法参加本次现场会议,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选董事陈泽虹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股权登记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1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37,035,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817%。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980,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7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9,054,7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4 人,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数 25,835,1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6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数 6,780,4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55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19,054,70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9%。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
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
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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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0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5,8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珂豪律师及景霄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浙
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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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此公告。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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