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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仁智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4年3月)2024-03-18  

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二四年三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及《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
        秘书对董事会和公司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系人。公司应
        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4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
        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
        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及聘任

第5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任职能力证
        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1、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1-
        任何一种情形;
        2、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3、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4、 公司现任监事;
        5、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6、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情形。

第6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应保证其有足够的精力和
        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监事、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7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8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
        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到有
        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
        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董事会
        秘书之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资料:
         1、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
             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2、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9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1、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2、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
             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3、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
             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2-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10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
         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11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
         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12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13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
         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
         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14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 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
         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2、 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 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 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 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15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
         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3-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 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 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4、 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1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18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19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作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20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21条   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
         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22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要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2、 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3、 对于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签名确认审核后发布。

第23条   对于政府相关部门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下发的问询函件,董事会秘
         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并及时提
         交。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解聘、离任、空缺

第24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
         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
         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25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1、 本细则第 5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3、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
         《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26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
         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
         项。

第27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
         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28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义务

第29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
         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
         益。董事会秘书在需要把部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时,必须经董事会同
         意,并确保所委托的职责得到依法执行,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董事会


                                 -5-
         秘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30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31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
         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32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深圳证券交
         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33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内”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34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35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现在或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36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6-